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,促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,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教学质量,鼓励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设立“本科教学奖”,每学年评选一次。
本科教学奖设立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、优秀奖等奖项。其中,一等奖1—2名,二等奖3—4名,三等奖6名,优秀奖若干名。
第三条 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,负责本科教学奖的评审工作。评审委员会由学校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。
第四条 本科教学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各奖项获奖人选由评审委员会评定。
第五条 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,在一学期内独立地为本科生讲授一门除通识选修课之外的课程,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编教师,均可在该学期申报本科教学奖。
(一)工作认真负责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认真完成每一个教学环节的工作,教学效果好,上一学年学生网上评教平均分在90分以上。
(二)认真开展实践(实验)教学活动,并在近三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:
1.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(设计)、毕业实习等,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(设计)获校级以上优秀学士学位论文(设计)奖。
2.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竞赛,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论文或科研项目获校级三等奖以上;指导学生开展的学科竞赛获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;指导学生在省(市)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。
3.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性实践教学项目研究,获校级以上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。
4.承担实验课教学,在更新实验内容、改革教学方法、改善实验条件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方面作出显著成绩。
5.认真指导学生专业实习,在实习模式、实习内容和实习方法上有改革创新或较大突破,被评为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或所指导的实习队被评为学校优秀实习队。
6.承担通识课的教师,在实践性教学中,坚持改革创新,作出了显著成绩。
(三)注重教学研究与改革,并在近三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:
1.在公开出版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教学研究论文;
2.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;
3.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研究立项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;
4.担任校级以上精品课程、双语课程或品牌(特色)专业、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。
一等奖获得者,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(二)与条件(三)中各二项条件。
已获得本科教学奖一等奖或二等奖的教师,再次申报应根据申报条件内容,以取得的新成绩和成果作为申报依据。
第六条 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,两年内不得申报本科教学奖:
(一)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受到其他行政处分;
(二)教学纪律松懈,不认真填写或不按时上报有关教学文件或档案;
(三)不服从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;
(四)其他不适宜的情形。
第七条 本科教学奖采取自愿申报制,申报与评选按下列程序办理:
(一)教师于开课学期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要求、时间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,所在教学单位按照每学期授课教师10%的比例确定申报名单;申报教师填写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教学奖申报表》,经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,报送教务部备案。
(二)教务部对申报教师资格予以审查,并公示合格教师名单。
(三)教务部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分别组织教学督导、同行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跟踪听课,并做出评价。教学督导的评价意见直接交教务部;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交所在教学单位作为初评依据。
(四)每学年在评审会议召开前,各教学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该学年授课教师总人数的5%比例确定候选人人选。同行专家或教学督导对其课堂测评未达到90分以上的教师,不能推荐为候选人。
(五)各教学单位确定候选人名单,在本单位公示后,汇总并填写《教师申报本科教学奖一览表》和其它反映候选人教学效果的各类材料(含跟踪听课材料)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部。
(六)教务部组织评审工作,确定获奖名单报校务会议批准通过,并予以公示。
第八条 学校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。一等奖获得者,奖励1万元;二等奖获得者,奖励5千元;三等奖获得者,奖励3千元,优秀奖获得者,奖励2千元。
第九条 本科教学奖的获奖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,在聘期内作为评聘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:
(一)职称评定时,获得本科教学奖一等奖的教师,指标单列;获得本科教学奖二等奖、三等奖的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一级职称。
(二)申报教学名师、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,原则上应是本科教学奖获得者。
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而获得本科教学奖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其荣誉称号,收回证书和奖金,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